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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申请和受理\r\n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r\n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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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4.1 申请和受理\r\n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r\n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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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2-05-22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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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为了做好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调水工程、引水工程、城市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工业和水利输水管线、工厂管网、电厂补给水管及冷却水循环系统、雨水、污水及农田排灌等输送水介质用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预应力混凝土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输水管产品划分为7个产品单元、18个产品品种(见表1)。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附件2)。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产品类别”栏填写“混凝土输水管”,“产品名称”栏填写“输水管”, “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根据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所依据的产品标准以及拟申请的规格型号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以及“备注”栏的要求填写。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相关产品单元的检验抽样规则及其检验项目和判定标准的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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